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黄政发〔2008〕2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黄冈市区在长江黄州段布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两个,一是鄂黄长江大桥上游200米处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三水厂取水点;二是望月堤处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取水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划分如下:
一级保护区:二、三水厂长江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各级保护区内: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二)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二级保护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源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2、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