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工程;
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3.I、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以上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调配中心;
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4D以上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和停靠5000吨以上泊位的货运港口工程(含候船室、码头、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总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含热电联产工程);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开关站,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站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和风力发电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级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矿山、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
3.大型影剧院、会展中心和商场,大型及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旅游馆);
4.省级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
5.大中城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大中城市的三级以上医院和县级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