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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力率调整电费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力率调整电费问题的复函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鲁价格函〔2008〕88号)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一般工商业用电收取力率调整电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济价格字〔2008〕12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今年7月1日我省电价调整时,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实行了用电价格同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但用户用电性质未发生变化。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力率调整电费仍应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规定的范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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