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部分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鲁价格发〔2008〕231号)
淄博、烟台、莱芜市物价局、经贸委:
你们《关于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铸件厂等企业执行正常工业用电价格的请示》(淄价字〔2008〕254号)、《关于东亚水泥厂等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烟价〔2008〕52号)、《关于栖霞鲁旺水泥厂等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烟价〔2008〕88号)、《关于对莱芜市轧钢总厂线材厂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莱价字〔2008〕71号)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部分企业已经停产、转产或经技术改造达到要求,根据国家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淄博市博山社会福利铸件厂、淄博博山钦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淄博靖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博山鲁华冶金节能厂、淄博市博山特种耐酸泵厂、淄博义凯铸造厂、淄博博山宏涛机械铸造厂以及烟台东亚水泥厂、栖霞光阳水泥有限公司、栖霞鲁旺水泥厂、莱芜市轧钢总厂线材厂共十一家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