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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鲁价费函〔2008〕89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函》(鲁司〔2008〕1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继续执行《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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