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鲁价费函〔2008〕89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函》(鲁司〔2008〕1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继续执行《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