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市环保局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季进行,半年或年度核查结果将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都必须向市政府上报总量减排及治理情况,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总量减排情况,并抄送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部门。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通报核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提出预警。
每年7月底前、次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半年及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报经省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对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受理有关建设项目审核、用地指标上报,并加大争取国家、省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