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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黄冈市“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07〕77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黄政发〔2007〕5号)和《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五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县(市、区)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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