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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其超出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宅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乡(镇)、村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应依法退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
  九、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主体,要经常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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