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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农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规定,违法修建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或林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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