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在我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