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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作用,广泛收集用工信息,组织好劳务输出,引导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并做好跟踪维权等工作。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一)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的使用效果,重点向本地企业培训项目倾斜。依托各类技(职)校等培训机构对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及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行3-6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为产业发展储备人才。落实返乡农民工特别培训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计划和资金,大力组织返乡农民工培训。
  (三)加快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围绕本地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逐步建立体现产业特色、区域特点的公共实训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培训。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后再补贴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坚决遏制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调处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化解矛盾,预防和妥善处理集体争议案件。
  七、适时适度调整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
  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不违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企业,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保险费等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2009年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企业缴纳部分可从2%降到1%,减轻企业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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