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现就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扩大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抓住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移和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争取项目工作的力度,不断扩大就业容量。
(二)切实抓好拟建、在建各类企业的配套服务工作,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运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的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招商、财政、金融、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建立相互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新建项目及其劳动力需求情况,提前拟定岗前培训和供需对接计划,全方位、多形式地提供用人指导、适用岗位技能培训、用工招聘等就业服务工作。
二、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规模以上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结存较多的地方,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出现失业人员的单位,可按其内部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使用“4050”人员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