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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鲁价调发〔2008〕224号)


各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号令和《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12月1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解除对成品粮食等食品类商品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目录内的六类商品及服务(山东省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2号公告),除罐装液化石油气外,解除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牛奶、鸡蛋等五类商品及服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液化石油气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另行研究解除。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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