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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三、抓紧制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十一五”期末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于2009年2月底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级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四、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每年3月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和分管负责人,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各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及下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的汇总工作,并于4月10日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2009年1月底前要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7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机构要抓紧对本单位2005至2007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情况,做好统计,按要求上报。
  (三)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我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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