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