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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六安城区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城(包括城关镇)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民政、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建殡仪服务站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第五条 各地医疗机构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的管理和接运。死亡病员的遗体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接运,不得私自处理遗体。
  禁止将火葬区死亡人员的遗体非法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堂;不得在市区沿街、沿路抛散冥钱、燃放鞭炮及电子礼炮。
  第七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法手续、合法经营,不得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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