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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开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开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各市(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鄂州中心支公司: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工自主自愿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自主决定组织开展。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早启动,增强农民工抵御、防范意外伤害的能力。
  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承办公司按鄂政办发[2008]38号文件规定执行。黄冈市、鄂州市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承办,其它市、州、县由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承办。
  三、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对象为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到外县(市、区)以及省外工作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保费5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全额补助。财政保费补贴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五、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时效为一年,从参保次日生效。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异地工作之余、探亲往返途中因遭遇意外事故或在争取正当权益过程中遭受不合理对待而致死亡、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保险金,每人保险金额4万元。其中,死亡的赔付3.5万元,残疾、烧伤参照人保总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人保发[2003]56号)执行,最高赔付金额3.5万元。对事故发生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第一顺序赔付,最高金额5千元。
  六、劳动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组织工作。有政府补助的地区,投保农民自愿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保险公司具体办理投保手续。
  七、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意外事故报案后,应迅速安排现场勘查,依照条款及合同约定,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赔付的及时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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