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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第九条 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并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层数、高度、概算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着重加强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
  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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