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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考核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考核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直管联发[2008]1号)


省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省直机关“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考核奖励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机关资源节约考核奖励审批表(略)

  2008年11月10日

  附件: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考核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保证省直机关“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奖励范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所属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省直属党校、干部学院,省属在哈大专院校以及新闻、宣传、科研单位等省直单位。
  第三条 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年度奖励。奖励对象在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综合考评80分以上,并完成本年度规定的重点目标,以2005年度用水量、用电量、用油量和办公费指标为基数,至考核年度四项综合指标达到平均每年下降4%以上的单位(以当年度目标下达数为准)。奖励经费渠道:水、电、油和办公费本年年度决算较上年度决算节约的经费。奖励人员:机关在职人员。
  (二)重点奖励。至2010年末实现目标后,将对几年来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经费在本单位部门经费预算年末一次性支出结余中自行调剂解决。
  第四条 实行集中办公的单位,要分摊办公用房的相关经费。对年用水量、用电量的考核,按照实际分摊数进行。对当年度尚拖欠水、电分摊经费的单位,不予考核和奖励。集中办公楼、院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分摊工作的管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分摊标准,合理分摊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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