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8 凡工程项目未经合同管理机构竣工结算备案的,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合同备案内容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盖章、签字确认。
5.1.2 合同应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字体一致,也可使用国家或市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示范文本进行套制打印、网上备案打印。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可填写不采用或无约定。合同文本中出现的涂改,须经合同当事人盖章确认。
5.1.3 一般内容填写要求:
1、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2、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3、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4、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范围一致;
5、合同工期与中标通知书工期一致;
6、质量标准与投标书承诺一致,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7、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填写时前面不空格,大写在前,小写在后;
8、合同订立时间应在工程开工前订立。
5.1.4 合同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经注册的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章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详细填写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5.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5.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3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5.2.2 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项目总投资;
(5)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项目概况应与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相符。
5.2.3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工程项目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对项目管理服务范围作出明确约定。
5.2.4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限、义务与责任
1、工程项目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权限、义务及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业主方订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对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2.5 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1、工程项目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对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2、项目管理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5.2.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工程项目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各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1 合同主要条款
1、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
3、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3.2 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等内容;
2、经招标的监理合同对上述(1)内容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5.3.3 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监理合同中对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招标的监理合同对上述(1)内容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5.3.4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
1、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5.3.5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