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0.15 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0.1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7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
3.0.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督管理。
3.0.2 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0.3 市、区(县)建设项目规模的监督管理分工
1、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
2、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
3、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筑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4、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3.0.4 市、区(县)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工
1、市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1)、在市级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
(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市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
2、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1)、在区(县)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
(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区(县)级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
(1)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上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2)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3.0.5 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3.0.6 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天津市承包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市或区县获得的总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3.0.7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科技园区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的内容
4.1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在以下环节进行开展:
4.1.1 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合同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行为的动态管理;
4.1.2 主体变更按合同终止管理,合同内容变更按本节执行。
4.2 合同订立
4.2.1 订立原则
1、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
2、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依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3、合同内容应为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的利益。
4、合同条款应完备、内容详尽、准确。
5、合同条款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
4.2.2 订立主体
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
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并按照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3、监理人应符合《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具有监理项目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4、勘察人、设计人应符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要求的资质等级。外国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