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备案手续。供热单位与业主委员协商一致后,加盖业主委员公章,到市或所辖区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5、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及时办理。审核的重点是供热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的协商是否真实有效,成本资料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6、由供热单位负责将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供热价格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5天后,可开始收取热费。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供热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认真测算供热成本。供热单位以上年度供热运行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年度主要原辅料涨价因素,测算出本年度供热成本,并按照保本原则拟定供热价格方案。
2、拟定供热价格方案。供热价格方案内容: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热交换站或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测算情况(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原来供热价格,拟定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具体供热时段、收费方式等。同时,将成本测算资料向用热人进行公示。
3、推举参加供热价格协商会议代表。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原则,根据小区规模、用热人居住及结构等情况,采取用热人自愿报名、以单元楼(门洞)为单位由所有用热人推举等方式产生。其中:多层楼房每单元最少推举1户,高层楼宇不得少于单元常住户数的1 0%,单位户的由单位负责推荐1--2人.
4、公示代表名单。召开供热价格协商会5日前,供热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参加供热价格协商会代表名单一并公示,无异议即为正式代表。
5、召开协商会议。供热价格协商会议由供热单位主持,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实际到会代表人数不足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的视为协商会议无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视为协商意见一致。协商会议结束时,与会代表要认真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6、由供热单位负责向市或所辖区物价局办理供热价格备案手续,并在供热价格公示5日后开始收取热费。
三、供热单位备案所需材料。
(一)经协商一致的供热价格方案(包括成本测算表)。
(二)供热价格协商会议记录、会议代表身份证、楼号房号、代表名单公示等能够证明供热价格协商形成过程的基础性材料。
四、审核备案。
1、双人工作制。根据价格工作有关制度,供热价格备案审核实行双人工作制,由具体承办和协办人共同完成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