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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市物发[2008]272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曲江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公共事务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我局近日下发的加强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通知,是根据群众意愿和我市实际,按照上级供热价格法规政策出台的重要文件,也是我市在供热价格监管上新的举措。通知下发后,受到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得到了用热市民及有关供热单位的认可与欢迎。
  但由于今年煤炭、电力、人工工资价格上涨,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成本明显增加,客观上将会推动供热价格上升,给供热价格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少数热交换站、自备锅炉经营者(以下简称供热单位)不与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用热人)进行协商,不履行备案手续,擅自确定供热价格并强行预收热费,引起用热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近期价格举报投诉的热点;二是一些供单位由于对备案政策理解的不够准确或者图省事,供热成本测算、与用户协商等基础性工作不扎实细致,引起了群众的质疑。
  为了使我市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稳妥开展,充分发挥用热人在热价形成中的监督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现将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明确分工。
  按照统一政策标准、方便基层工作、服务供热单位的原则,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居民小区举交换站、自备锅炉经营
  单位的供热价格备案工作由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处负责,其它地区由所辖地区县物价局具体负责。
  二、严格程序。
  (一)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
  1、认真测算供热成本。供热单位以上年度供热运行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年度主要原辅料涨价因素,测算出本年度供热成本,并按照保本原则拟定本供热价格方案。
  2、拟定供热价格方案。供热价格方案内容: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热交换站或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测算情况(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原来供热价格,拟定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具体供热时段、收费方式等。同时,将成本测算资料在小区进行公示。
  3、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供热单位在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前,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会议,广泛听用热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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