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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十一)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变更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移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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