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
(荆政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类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特殊商品。为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酒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33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凡酒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宾馆、饭店、酒店、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涉及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酒类经营者),都要实施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成立市城区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组成。按照 “六统一”(即:机构统一设置;工作统一安排;统一市场监管;统一工作账户;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工作模式,统一对市城区酒类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酒类经营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酒类生产企业、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要主动、如实、完整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零售商在采购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酒类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购销台账,并保存3年。酒类经营者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切实加强酒类监管
(一)严格规范散装酒类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酒类经营者不得经营未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散装酒,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保健酒和药酒。对散装酒实行固定场所销售和贴标包装销售(在盛酒容器上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 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