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意见
(荆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规范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土地执法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必须实行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先批后用、先补后占”,严禁违法用地。
(二)按照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对各地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保护目标和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直至给予撤职处分。
1、土地管理出现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3、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