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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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