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及就业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全市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春节期间的就业和基本生活,让他们度过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春节,现就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帮扶工作,稳定就业
各级政府要按照“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工作思路,加大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加快发展,保持就业稳定。帮助企业搞好产需衔接,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展银企对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产品销售。通过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施补贴政策,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降低企业安置成本。
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春节之前,各类企业都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克服一切困难,保持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放假裁员。对个别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遇到临时困难确需部分裁员和放假的,裁员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要提前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放假职工,企业要通过采取发放生活费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稳定职工就业上更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在稳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同时,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民营企业要充分发挥安置就业的重要作用,通过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个体工商业户要发挥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把握节日市场带来的机遇,通过实现自主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