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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吉林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29号)和2008年9月4日召开的全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实现我市创办和谐、普惠和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所有公办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附属校、子弟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我省2005年制定的“一费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执行:初中每生每学年340元,其中杂费19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290元,其中杂费15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70元。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各区级财政分别安排落实,区属学校免学杂费资金的承担比例分别为50%、25%、12.5%、12.5%,市直学校免除学生学杂费资金分别由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按50%、25%、25%的比例承担。免学杂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残疾寄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级、区级财政分别自行承担。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低保、特困家庭中在校寄宿的学生,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按250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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