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内各年度评价结果综合平均后与上一任期各年度评价结果综合平均数进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六十八条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十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七十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评价的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评价结论,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结果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报告、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其中,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是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文件,应当包括评价对象概述、评价结果与主要绩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关管理建议等。
  第七十一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省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四条 省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省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开展企业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七十七条 各市州国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附件1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2.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