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数据调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调整,其中:年度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三)评价计分。根据调整后的评价基础数据,对照相关年度的行业评价标准值,利用绩效评价软件或手工评价计分。
(四)形成评价结果。对任期财务绩效评价需要计算任期内平均财务绩效评价分数,并计算绩效改进度;对年度财务绩效评价除计算年度绩效改进度外,需要对定量评价得分深入分析,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在财务决算批复中提示有关问题,同时进行所出资企业的分类排序分析,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具体包括:
(一)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为深入了解被评价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应当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聘请咨询专家。根据所评价企业的行业情况,聘请不少于5名的管理绩效评价咨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并将被评价企业的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咨询专家。
(三)召开专家评议会。组织咨询专家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
(四)形成定性评价结论。汇总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得分,形成定性评价结论。
第六十一条 聘请的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二)具备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 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熟悉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第六十二条 管理绩效专家评议会议的一般程序是: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情况。
(二)听取关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的介绍。
(三)参照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
(四)对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五)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评议咨询报告。
(六)汇总评判打分结果。
第六十三条 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和计分方法,计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总分,并根据规定的加分和扣分因素,得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后得分。
第六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分为优(A)、良(B)、中 (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差异,采用字母和在字母右上端标注“+”、“++”、“-”的方式表示。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上标)≥95分;95分>A(+上标)≥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85分>B(+上标)≥80分;80分>B≥75分;75分>B(-上标)≥70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70分>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六十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