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加分值=(1-X%)×6.6Y
其中:X表示评价得分,Y表示以上因素合计加分。
第五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在评价期间(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人为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提取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一级事故扣5分,二级事故扣4分,三级事故扣3分。
(三)存在大量表外资产,且占合并范围资产总额20%~40%的,扣3~5分,超过40%的,扣5分。
(四)存在巨额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带息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 5分;
(五)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可适当扣分,最多扣3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相关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第五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第五十七条 出资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五十八条 根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目标不同,任期绩效评价,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绩效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财务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评价两方面。年度绩效评价,除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外,一般作为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每个年度只进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第五十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提取评价基础数据、基础数据调整、评价计分、形成评价结果等。
(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并经评价组织机构核实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