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一般通过专家评议打分形式完成,聘请的专家应不少于5名;评议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做出分析评议,评判各项指标所处的水平档次,并直接给出评价分数。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数=∑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每位专家给定的单项指标分数)/专家人数
第四十七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分,应当运用任期各年度评价标准分别对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计分,再计算任期平均分数,作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年数
第四十八条 在得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重,耦合形成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30%
第四十九条 在得出评价分数以后,应当计算年度之间的绩效改进度,以反映企业年度之间经营绩效的变化状况。计算公式为:
绩效改进度=本期绩效评价分数/基期绩效评价分数
绩效改进度大于1,说明经营绩效上升;绩效改进度小于1,说明经营绩效下滑。
第五十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有重大科技创新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具体的加分方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或者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10%(含10%)的加1分,超过每增加10%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超过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其中:工业企业超过工业企业平均资产总额30%的加0.5分,超过每增加30%加0.5分,非工业企业超过非工业企业平均资产总额20%的加0.5分,超过每增加20%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重大科技创新加分。重大科技创新加分包括: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分别加3分、2分;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的,分别加2分、1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获得省科技进步奖项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奖励的,按分数高的奖项加分。最多加5分。
(四)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可适当加分,最多加3分。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对加分前评价结果已经达到优秀水平的企业,以上加分因素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加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