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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灵活把握个别指标的标准尺度。对于在定性评价标准中没有列示,但对被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以企业的基础数据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在实施评价前应当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三十六条 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企业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因而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并能够确认具体影响金额的,应当根据批复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三十九条 企业评价期间在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省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省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
  第四十三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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