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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作进一步细化,能够量化的应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测试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权数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分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70:30折算。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采用国内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秀值(A)、良好值(B)、平均值(C)、较低值(D)和较差值(E)五个档次。
  第二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划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应上述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较差(E)或差(E)以下为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第二十九条 多业兼营的集团型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应当区分主业突出和不突出两种情况:
  (一)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基本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的评价标准值;或者根据其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然后按照各下属企业资产总额占被评价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加权形成集团评价得分;也可以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时,如果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评价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在征得评价组织机构同意后,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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