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组成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第七条 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80人。
第八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一般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进行。
在村民代表中,妇女、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多民族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是村民代表的,可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按民主推选程序增补。
第九条 村民代表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推选,也可按5户至15户为单位划分选区进行推选。
推选村民代表应当有推选单位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
选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第十二条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30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