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民基〔2008〕24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指导,贯彻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挥村民代表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人口不足300人、居住较为集中的村,一般不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所作的决议、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四条 各村可根据实际,建立村民代表考核奖励制度,对履行职责较好的村民代表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