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云环发〔2008〕192号)
各州、市环保局,省环保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工作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工作中若有需要提交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可及时与咨询委秘书处联系(联系电话:0871-4161865)。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设立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咨询委工作,保障咨询委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省环保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人,由著名专家和省环保局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领导组成,其中含部分外籍专家。
咨询委下设高原湖泊保护与治理专家组,由咨询委中相关领域的委员组成。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环保局聘任,任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环保局续聘或重新聘任。
第四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咨询委主要任务是针对省环保局提出的有关咨询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包括:
1、环境保护重大战略;
2、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3、重大环境保护工程;
4、重要环境保护法规;
5、重要环境保护经济与技术政策;
6、重要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7、省环保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咨询委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省环保局的需要,开展包括咨询委全体会议、专题咨询会、面商、函商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