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水域鱼种最低投放标准规定》的通知
(吉水渔[2008]964号)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国有水域鱼种最低投放标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吉林省水利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吉林省国有水域鱼种最低投放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国有水域的闲置和浪费,充分开发和利用国有水域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鱼种最低投放量的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使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鱼种最低投放量:
面 积(亩)
| 秋、春片(公斤/亩)
| 夏花(尾/亩)
|
100000以上
| 1.0
| 300
|
10000以上至100000
| 2.0
| 450
|
1000以上至10000
| 3.5
| 600
|
1000以下
| 5.0
|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