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好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对建材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建材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
(3)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建筑废墟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的研制,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建材产品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建材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违法行为。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建筑涂料、建筑装饰材料、电线电缆等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贴3C认证标志方可在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加强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对申请取证企业严格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切实把好建材产品质量关。要抓好获证企业的年审、巡查、督查工作,逐步加大获证企业的年度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6)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以灾区恢复重建必需的水泥、钢筋、管材管件、门窗、油漆涂料、电线电缆等为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个体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经销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区域。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工地、重点企业要一查到底,严查灾后恢复重建中发生的区域性、成规模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造板等违法行为。
(7)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法定检验机构,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承担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应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采信。
2.工商部门。负责建材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建材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法规,依法登记注册;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