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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云国资法规【2009】36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省国资委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决定或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处是委内制定和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行审核。
  委内各处(部、室)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会同我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由政策法规处商委内有关处(部、室)共同审核。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纳入省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委内各处(部、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政策法规处书面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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