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
律师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前省属企业未结案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年度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