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资法规【2009】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促进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外经济案件;
(二)一审受理法院为高级及高级以上人民法院的;
(三)涉案标的达人民币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
(四)涉案标的占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
(五)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六)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七)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企业集团层面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八)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汇总填报《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案件年度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