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30号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59号)规定执行。
(二)按照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厅[2006]54号)规定,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