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设施设备配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