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各级岗位目标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组织或配备保卫人员,落实必需的保卫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守护和巡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根据《江苏省医院内部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规范(试行)》的规定,挂号收费、药房、大型医用设备、放射源、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处、重症监护、新生儿中心(产科)、财务处、医务处、医患沟通部门等要害部门与重点场所建立安全防范监控设施,财务、毒麻药品库房等重大要害部门同时还应当建立报警装置,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依法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严禁非法使用并防止流失。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预防、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加强物资储备,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内部突发事件,保障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警务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指导并参与处置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
第三十四条 发生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或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