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私下或事先就鉴定结论向医患任何一方表态。
第三章 公安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报警时,应当及时出警,进行劝阻疏导控制局面,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和医患双方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书写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堵塞交通等行为,现场民警应协同医疗卫生部门进行劝阻;对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占据办公室及诊疗场所,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现场民警应当予以制止,经教育无效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内部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医疗事故的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经常对医疗机构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