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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8〕64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厅各直属医院:

  为深入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和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卫生厅联系人:张炳新,联系电话:025-83620877,传真:025-83620810。
  省公安厅联系人:陆利平,联系电话:025-83526339

  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疗机构是重要的公共场所,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单位。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内部治安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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