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3、有持续的市场需求和成长前景;
4、投资少,建设或筹备周期在3个月以内;
5、适合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操作;
6、项目实施后能够创造一定的就业岗位。
三、创业项目开发管理责任和程序
(一)管理责任
创业项目开发的引导、鼓励、资金支持等政策和创业项目推介、储备政策、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创业项目工作中的具体事务,由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二)管理程序
1、创业项目开发申报。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开发的创业项目,由项目开发人或其委托人向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项目申报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见附件1)和“自治区创业项目审核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
2、创业项目的评估。项目开发人或其委托人申报的创业项目,由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论证;
3、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建立。经市场调查和评估论证通过的创业项目,由专家签字确认,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以纸介和电子文本的形式纳入本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各市、县(区)每月底应将开发入库项目集中报自治区创业项目总库(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4、创业项目推介和发布。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创业项目推介会、成果发布会以及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创业项目汇编、彩页等方式进行项目推介,由创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在独立分析判断、请专家指导的基础上,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
四、支持创业项目开发的措施
(一)各级发改(经委、工业)、农业、科技、商务、工商、税务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并发挥部门优势,指导、筛选、推介、开发创业项目,支持全民创业。
(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组织优势,积极引导服务,多方寻找市场需求,开发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筛选和落实创业项目,推动全民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