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建立的创业基地,属于工业或农产品加工类的,其厂房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入驻小企业不低于3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属于仓储物流类的,其场地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2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50人;属于商贸服务类的,其加工营业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2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50人;属于农业园区类的,耕地面积不少于50亩,参与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少于20户,吸纳就业不少于50人。
乡镇(街道、社区)创业基地标准由市或县(市、区)自行制定。
4、各类创业基地的入园企业一年内稳定经营率达到70%以上,每年应有10%以上的企业或商户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提升经营模式。
(二)服务功能
1、具有创业策划、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训、信息查询、市场开拓、创办企业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申报、人事代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能及时为入驻小企业提供周到及时的服务。
2、提供较完备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公用的会议室、培训教室和必要的网络信息系统等。
3、有为入园企业进行市场预测、经营指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或市场化服务的社会资源并能随时提供服务。
四、管理与考核
1、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创业基地的综合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创业环境。
2、各地要将创业基地建设工作列入全民创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按照创业基地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自治区考核地级市,市考核县(市、区),县考核乡镇的程序进行,按要求建设创业基地。
3、自治区将结合全民创业年度考核,对各市创业基地建设进行检查,并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确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给予资金支持。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的领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明确创业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组织和协调发挥各自优势,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供优越的创业条件,并充分利用资源,筛选出一批投入少、见效快,风险小、影响大的短平快创业项目,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扶持服务。